案件名称:原告答移娜诉被告尹建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陕0111民初2559号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0-17公开日期:2016-10-29
当事人:答移娜,尹建萍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2559号原告答移娜。

委托爱理人刘亚涛,系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建萍。

原告答移娜诉被告尹建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军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答移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涛,被告尹建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答移娜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在2013年5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尹梓妍。

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10月10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

自离婚后被告对孩子不闻不问,没有尽到父亲应尽的义务。

首先,被告没有稳定的工作,对照顾女儿的生活、学习明显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

其次,原告在一直在上班,有一技之长,有固定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生活、工作有规律,原告对照顾女儿的生活、学习,有时间、精力和殷实的经济保障,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

最后,女儿自出生以来,一直随原告生活,对环境、教育模式都已经形成了良好的作息习惯。

孩子也愿意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

综上,为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长远的考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女儿尹梓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尹建萍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上班没时间照顾孩子。

被告本人随时在家,方便照顾。

且原告居无定所,不适合带孩子。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双方婚生一女,取名尹梓妍。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

离婚后原告行使其探视权,被告愿意配合。

原、被告离婚后初期,双方交替照看孩子,至2015年5月,原告将孩子接走,与其共同居住在原告娘家生活至今。

2016年初被告再婚。

原告曾于2014年12月24日至灞桥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未被准许。

现被告为个体司机,原告系西安市灞桥区新泰药材经营部在岗职工。

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请求女儿尹梓妍随原告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经调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

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离婚协议、证人证言、(2014)灞民初字第03094号民事判决书、照片及本院庭审笔录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方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