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于连胜与于春生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003执恢548号
所属地区:威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0-12公开日期:2017-02-28
当事人:于连胜,于春生
案由:nan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恢548号申请执行人于连胜。

被执行人于春生。

申请执行人于连胜与被执行人于春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2)文葛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文登车管所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