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于春生。
申请执行人于连胜与被执行人于春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2)文葛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文登车管所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