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云、董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民族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
法定代表人:杜俊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荣鸿飞、匡腊��,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山市蓝波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蓝波湾84/85幢商业首层,组织机构代码××××06573。
负责人:吴国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