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玉芹、韦良鲜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109执8775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0-10公开日期:2017-01-08
当事人:王玉芹,韦良鲜
案由:nan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877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芹被执行人韦良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098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韦良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良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良鲜未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韦良鲜(证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