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阮玉雅。
委托代理人吴时中,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嘉瑞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瑞。
被告刘文瑞,男,汉族。
原告中山飓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瑞印刷有限公司、刘文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中山飓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飓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