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福建朗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港执字第1025号
所属地区:泉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0-27公开日期:2018-07-12
当事人:福建朗润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nan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朗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伟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林威,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陈瑞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坚,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朗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

2015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5年12月15日,本院另案决定限制被执行人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英出境。

2016年5月7日,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C8D1**号、闽C872**号小型汽车(被执行人称车辆已报废,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该车下落)。

2016年8月2日,本院另案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货架,2016年9月20日该标的物以623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款项用于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