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某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牛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在被告服刑期间随被告父亲生活,原告每月负担1000元抚养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在广东打工相识,2000年9月9日生男孩陈某,2003年11月3日在新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被告赌博成性,没有家庭责任心。
2012年4月22日被告因抢夺罪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解除婚姻关系,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出狱后能共同建设好家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11月3日在新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年9月9日生育男孩陈某。
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尚可,2012年4月22日被告因犯抢夺罪被判决有期徒刑6年,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相识恋爱一段时间后才登记结婚,婚后能和睦相处,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
之后,被告因犯抢夺罪被判决有期徒刑,双方因此分居生活至今,虽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相互谅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的。
综上所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