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以上基本情况系被告人自报,并经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
2016年9月23日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五天。
2016年10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第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为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D×××××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汕头市金平区金新路63号路段时,与行人陈某1发生碰撞,致陈某1倒地受伤。
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mg/100ml;经法医鉴定,陈某1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碟1张,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第44051162016006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6]09154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痕)字[2016]09043号车辆痕迹检验分析意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法活)字[2016]090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对案发地点、驾驶车辆等相关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被刑拘前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五天,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事由,依法不予折抵刑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