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兵与兰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昌民一初字第4560号
所属地区:昌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0-11公开日期:2017-03-14
当事人:马兵,兰文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4560号原告:马兵,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玛纳斯县。

委托代理人:马少俊,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文,男,回族,无业,现住昌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兵与被告兰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兵于2016年10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