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振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玺、方湘臻,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能杰,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斐、林洪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新���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能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新景龙郡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