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宝中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广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陕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07)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二0一0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作出(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二0一九年四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卢广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广利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
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