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梅与王茂菊、肖学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502执1380号
所属地区:泸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0-18公开日期:2016-12-31
当事人:李梅,王茂菊,肖学军
案由:nan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王茂菊,女,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肖学军,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刑初字第61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李梅申请执行王茂菊、肖学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案款10443元,剩余案款待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评估、拍卖后再继续执行。

因此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刑初字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