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学军与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1102民初3376号
所属地区:衡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0-13公开日期:2016-12-06
当事人:周学军,张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376号原告:周学军,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张威,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军诉被告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学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