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敏与安徽飞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从举、李建军、王亚涛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12财保4-1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阜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10-14公开日期:2016-11-28
当事人:孙敏,安徽飞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从举,李建军,王亚涛
案由:nan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财保4-1号申请人:孙敏,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申请人:安徽飞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办事处十里铺行政村,组织机构代码91341200550166937A(1-1)。

法定代表人:许从举,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许从举,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申请人:李建军,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王亚涛,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申请人孙敏因被申请人安徽飞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从举、李建军、王亚涛向其借款3920万元,利息合计为1856.8万元,本息共计5776.8万元,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还款,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于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上述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飞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从举、李建军、王亚涛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孙敏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 阳审 判 员  项 民助理审判员  王殿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