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顾某二,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自贡市贡井区,现住址不详。
关于申请执行人顾某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某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顾某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顾某二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顾某一的抚养费1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今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