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顾某一诉顾某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303执534号
所属地区:自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0-08公开日期:2016-12-20
当事人:顾某一,顾某二
案由:nan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顾某一,女,200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

被执行人顾某二,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自贡市贡井区,现住址不详。

关于申请执行人顾某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某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顾某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顾某二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顾某一的抚养费1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今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