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张国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庄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坤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果,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州扬呈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石挺奇,总经理。
被申请人林果,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石挺奇,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祝文芳,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季辉,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州坤鸿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扬呈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林果、石挺奇、祝文芳、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坤鸿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扬呈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林果、石挺奇、祝文芳、季辉银行存款人民币255675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坤鸿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扬呈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林果、石挺奇、祝文芳、季辉银行存款人民币255675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敏附:本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