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石鑫、岳峻、杨枝发、龙欢、石钧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会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1225执134号
所属地区:会同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0-17公开日期:2016-10-29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石鑫,岳峻,杨枝发,龙欢,石钧元
案由:nan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西城区(邮政局),组织机构代码67359942-5。

负责人刘小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喻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鑫,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岳峻,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杨枝发,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龙欢,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石钧元,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石鑫、岳峻、杨枝发、龙欢、石钧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人送达本案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终结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