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辩护人付某某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26万元,赔偿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3800元,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2500元,被害人表示不追究被告人刘召召的责任。
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从轻、减轻情节。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被告人刘召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