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召召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306刑初5893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0-08公开日期:2016-12-28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89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6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辩护人付某某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26万元,赔偿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3800元,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2500元,被害人表示不追究被告人刘召召的责任。

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从轻、减轻情节。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被告人刘召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