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李来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单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722执777号
所属地区:单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0-21公开日期:2016-12-16
当事人: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来兴
案由:nan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胜利东路与君子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组织机构代码58878464-2。

法定代表人:杜清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索君,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该行预警催收经理。

被执行人:李来兴,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单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