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承球,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原告陈孝明与被告林承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
原告陈孝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孝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孝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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