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浙XX盈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白云中大道88幢。
申请人王白翎与被执行人浙XX盈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