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徐飞飞、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107民初字10525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0-21公开日期:2017-06-28
当事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徐飞飞,王东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字1052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号招商银行大厦。

负责人张强,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系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晓丽,系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飞飞,女,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81号3栋1单元1405号。

被告王东,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三界镇三界东街5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徐飞飞、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