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青军,廖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化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0923执602号
所属地区:安化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0-24公开日期:2016-10-28
当事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青军,廖雪群
案由:nan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青军,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本县冷市镇。

被执行人廖雪群,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本县冷市镇。

本院在执行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青军,廖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阮碧强审 判 员  谌 兴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 亦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