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掖市荣昌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怀荣,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葛林,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永军与被告张掖市荣昌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永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