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霍永军与张掖市荣昌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甘0702民初10374号
所属地区:张掖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0-26公开日期:2016-12-10
当事人:霍永军,张掖市荣昌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葛林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0374号原告:霍永军,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

被告:张掖市荣昌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怀荣,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葛林,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永军与被告张掖市荣昌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永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