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贯云珍,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诉被告贯云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