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诉被告贯云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802民初3241号
所属地区:广元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0-17公开日期:2016-10-31
当事人: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贯云珍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3241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地址: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建设村经营者:程飞,男,汉族。

被告:贯云珍,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诉被告贯云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