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纳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快幕秀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号:(2016)粤73民初794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0-12公开日期:2016-11-10
当事人: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纳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快幕秀广告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794号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大布路1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RALPHCANAPHANY。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庆,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海纳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源北路百足桥10号B2栋。

法定代表人:樊刚。

被告:广州市快幕秀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源北路10号B2栋401。

法定代表人:张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纳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快幕秀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