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董吉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俊杰。
委托代理人:徐香兰(罗俊杰妻子)。
上诉人沈阳迅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驰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俊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1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马晨光、代理审判员田依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罗俊杰诉称:我是沈阳市钢铁公司一名员工,后因改制转入沈阳西洋钢铁有限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2005年7月又转入迅驰机械公司,工作地点一直在一个地方,直至我被迅驰机械公司解雇。
十多年时间里,我一直在迅驰机械公司工作没有间断过。
2014年7月29日,在没有任何个人因素的情况下,领导通知我,单位减员,我被减掉。
在我被辞退时,我才知道自己已经是迅驰机械公司的员工。
我一直不知道自己所属的单位会从沈阳西洋钢铁有限公司变为沈阳迅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迅驰机械公司虽与沈阳西洋钢铁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但实质上是两个单位一套人马,上述两个单位从未告知我关于身份的变更事宜。
故迅驰机械公司应依法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我造成的全部损失。
故我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迅驰机械公司支付2005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29日因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致使罗俊杰无法享受的失业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6,648元。
原审被告迅驰机械公司辩称,罗俊杰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失业金代缴的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费缴纳范畴,因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故罗俊杰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失业保险的领取是自职工离职后,按照工作年限给予的失业保险待遇,罗俊杰2005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29日期间在我单位工作,工作九年,领取失业金为17个月,也就是罗俊杰即使享受由失业保险金所代缴的医疗保险金也应是17个月的医疗保险。
而罗俊杰所述的6,648元医疗保险金是2005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29日期间九年的医疗保险费,显然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请法院驳回罗俊杰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罗俊杰原系迅驰机械公司单位员工,迅驰机械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8日。
罗俊杰在迅驰机械公司从事电工工作,未与迅驰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迅驰机械公司为罗俊杰缴纳了2008年8月至2014年8月的养老保险,未为罗俊杰缴纳失业保险。
2014年7月28日,迅驰机械公司通知罗俊杰不用再上班,但并未向罗俊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
罗俊杰于2015年11月10日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迅驰机械公司支付2005年7月至2014年7月29日因迅驰机械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至罗俊杰无法领取失业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
2015年11月13日,该委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后罗俊杰起诉来院。
另查明,2016年3月4日,罗俊杰自行缴纳了医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2,821.34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沈苏劳人仲字[2015]120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登记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罗俊杰原系迅驰机械公司职工,单位应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
迅驰机械公司未为罗俊杰缴纳失业保险致使罗俊杰无法领取由失业保险代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应由迅驰机械公司对罗俊杰进行补偿。
现罗俊杰已自行缴纳了医疗保险费,迅驰机械公司应将罗俊杰领取失业金期间应由失业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给付罗俊杰。
(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罗俊杰于2005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29日在迅驰机械公司工作,故迅驰机械公司应给付罗俊杰医疗保险赔偿金(277元/月×24个月)共计人民币6,648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沈阳迅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罗俊杰个人垫付的医疗保险费人民币6,648元。
如果沈阳迅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沈阳迅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宣判后,迅驰机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一审法院计算给付罗俊杰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数额错误,一审法院按照每月277元计算医疗保险费没有依据,同时罗俊杰应领取17个月的失业金,但一审法院判决我方给付罗俊杰24个月的医疗保险费错误。
被上诉人罗俊杰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