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邹志超,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张干三。
本院受理原告靳小黑与被告张干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经审查,作为被告的“张干三”并无其人。
本院认为,原告靳小黑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靳小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靳小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