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靳小黑与张干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102民初1154号
所属地区:漯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0-31公开日期:2016-12-31
当事人:靳小黑,张干三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2民初1154号原告靳小黑,男,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邹志超,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张干三。

本院受理原告靳小黑与被告张干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经审查,作为被告的“张干三”并无其人。

本院认为,原告靳小黑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靳小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靳小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