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李洋减刑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17刑更1114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达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10-21公开日期:2016-12-02
当事人:李洋
案由:强奸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14号罪犯李洋,男,生于1990年8月18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大竹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

罪犯李洋于2012年2月13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又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李洋应于2020年6月14日刑满。

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1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3月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底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29分。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洋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在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1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3月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