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大竹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
罪犯李洋于2012年2月13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又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李洋应于2020年6月14日刑满。
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2015年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1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3月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底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29分。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洋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在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1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3月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