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与陈春平、吴小萍、周黎清、吴雄腾、王琼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521执1964号
所属地区:惠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0-25公开日期:2016-11-10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陈春平,吴小萍,周黎清,吴雄腾,王琼珠
案由:nan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3548-6。

代表人张仲义,行长。

被执行人陈春平,男,1977年3月2日出生,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吴小萍,女,1976年4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周黎清,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吴雄腾,女,1972年7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王琼珠,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净峰镇城前村东莲25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30315460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春平、吴小萍、周黎清、吴雄腾、王琼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