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凤祥与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晋0107执字第69号
所属地区:太原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0-28公开日期:2017-11-28
当事人:杨凤祥,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nan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杨凤祥。

委托代理人朱军秀。

被执行人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富城,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杏民初字第02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6452.4(含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