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朱军秀。
被执行人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富城,太原月亮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杏民初字第02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6452.4(含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