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其永,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其永的银行存款5965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