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龙学刚与俞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渝0118民初5059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0-21公开日期:2017-09-08
当事人:龙学刚,余国霞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8民初5059号原告:龙学刚,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余国霞,女,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龙学刚与被告余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龙学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国霞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学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余国霞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014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12日的利息72000元,并从诉讼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付利息;审理中,原告当庭放弃了起诉后的利息给付请求。

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其于2014年5月12日签订借条,被告向其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两年,并约定每月给付利息3000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其多次催收,被告均未予偿还。

被告余国霞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交借条一份,同时陈述该借条系被告书写并加盖了指印。

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龙学刚人民币200000.00(弍拾万元整)”,并分别提行载明:“借款人余国霞”、“见证人:赵兹平”、“2014、5、12”。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原件,其形式和取得方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所载内容与原告陈述的借款事实相印证,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借条可予以采信。

根据该借条及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此款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双方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明确约定,原告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催收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两年利息7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