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某某与方某某、顾某某、肖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0529执恢78号之一
所属地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0-27公开日期:2016-12-14
当事人:唐某某,方某某,顾某某,肖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案由:nan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9执恢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

被执行人方某某,男。

被执行人顾某某,男。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顾某某、肖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五民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