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唐玲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来俊,男,汉族,公司职工。
被告:李汉青,男,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李丽,女,1981年8月1日生,住诸城市。
原告山东德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公司)与被告李汉青、李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汉青偿还原告所垫本息78961.67元,并自垫付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收利息;2、被告李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李汉青因购买诸城市和平北街101号玉山苑B座6-1-1001号房产,向中国建设银行诸城支行贷款38万元,原告为其提供担保,李丽为共同还款人。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发放了借款,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导致原告按银行要求为被告垫付了借款本息78961.67元。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就涉案两被告的借款,中国建设银行诸城支行向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李汉青、李丽及德勤公司,要求偿还贷款。
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德勤公司为李汉青、李丽垫付的款项一并予以处理,现德勤公司就涉案的垫付款项又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人民法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