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果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共同赔偿5万元(已缴纳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5年6月30日、2016年9月30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龙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目前考核得分3次表扬余288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赔款缴纳凭证、消费记录、病历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龙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