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秀国,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林美珠,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在执行丁凌与潘秀国、林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潘秀国、林美珠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潘秀国所有的闽A×××××号小型汽车、闽A×××××号小型汽车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依法轮侯查封外;被执行人林美珠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现被执行人张木生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