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丁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男,连云港瀚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务,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XX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庄光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岩,江苏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守娟,女,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连锻机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XX,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XX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田丰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XX,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瀛洲XX公寓楼X号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钱某某,男,196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赣榆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连锻机械有限公司、连云港瀚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丰田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某、钱某某、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连云港瀚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账户不服,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连云港瀚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经审查,异议人连云港瀚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