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男,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农民,住正宁县山河镇蔡峪行政村七���。
被告人蔺某某,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正宁县山河镇蔡峪行政村*组。
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正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诉刑诉(20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被告人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蔺某某在宋某某家地界上栽了一根水泥桩,与宋某某因此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致宋某某受伤。
指控认为被告人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蔺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以内判处。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起诉要求被告人蔺某某赔偿其医疗费11595.80元、误工费3720元、护理费3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营养费930元、交通费710元及今后医疗费10000元,共计32235.80元。
提交的证据有:1、医疗费票据;2、交通费票据;3、诊断证明、CT检查报告单、影像中心检查报告单。
被告人蔺某某辩解,2017年10月7日16时许,其放羊���到家听见宋某某在其家房背骂人,其来到房背后,宋某某骂的嫌其在房背栽了水泥桩,二人发生厮打,相互用拳头在对方胸前胡乱捅打,后其抓住宋某某的头发与宋某某相互在胸前、身上捅打。
此时宋某甲拿着一把镢头来了,其妻子胡某也来了,其就乱打宋某某,宋某甲用镢头在其头上、身上乱打,其和宋某某同时被绊倒了,打架停止。
宋某甲报警,其回家擦嘴上血,宋某某睡在地上。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是自卫,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蔺某某与宋某某家庄基东西相邻,蔺某某居西,宋某某居东。
2017年10月7日16时许,宋某某的弟弟宋某甲发现蔺某某在距蔺某某家房背3米处即其家老庄基地界上栽了一根水泥桩。
宋某甲准备去问蔺某某,正好蔺某某的妻子胡某从自家出来,���某甲质问胡某,为此二人发生口角,宋某甲回家准备拿镢头挖水泥桩,胡某回家。
后宋某某来到现场乱骂,蔺某某在家中听见宋某某的骂声也来到现场,二人因所栽水泥桩发生口角,引起厮打,相互用拳头在对方胸前、身上胡乱捅打。
后蔺某某用手揪住宋某某的头发和宋某某相互捅打对方。
在厮打过程中二人被现场废弃的水泥过梁绊倒在地,继续扭打在一起,继尔宋某某躺在地上不动了。
期间,胡某来到现场,宋某甲拿着镢头返回现场,胡某见状,与宋某甲撕扯在一起。
宋某甲看见宋某某躺在地上不动了,便甩开胡某,来到宋某某跟前查看后打电话报警,并叫宋某某的儿子宋某乙将宋某某送往正宁县人民医院治疗。
宋某某受伤后,于同年10月7日-10月25日入住正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双侧第6肋骨骨折,右侧第5肋骨骨折;2、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3、多处软组织损伤;4、右手咬伤;5、脑梗死;6、脑萎缩;7、双肺肺大疱;8、右眼白内障;9、陈旧性右眼外伤。
住院治疗18天,花医疗费5059.11元(其中门诊392.85元,住院4666.26元)。
出院医嘱是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10月25日-11月7日在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胸部闭合性损伤;2、左侧第6-7肋骨骨折;3、右侧第5-6肋骨骨折。
治疗结果是好转出院。
住院治疗13天,花医疗费3370.62元(其中门诊625元,住院2745.62元)。
11月8日及12日在蔡峪村卫生所花医疗费792元。
12月12日在庆阳市人民医院花门诊医疗费1101.90元。
2017年11月16日、12月1日、12月27日及2018年1月12日、2月9日在正宁县人民医院花门诊医疗费1263.22元,以上医疗费共计11586.85元。
2017年12月14日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宋某某的���情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论为宋某某胸部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其余损伤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正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
2、证人宋某甲证言,证明2017年10月7日17时许,其发现邻居蔺某某在其家老庄基地界上栽了一根水泥桩,其准备问蔺某某时,蔺某某的妻子胡某从她家出来了,其问胡某水泥桩是谁栽的,胡某说是她家人栽的。
为此,其与胡某发生口角,其回家取镢头准备挖水泥桩,听见其兄蔺某某的骂声。
其从家取镢头出来,看见蔺某某和宋某某相互厮打在一起,其准备过去打蔺某某,被胡某撕扯住。
蔺某某用手揪住宋某某的头发,二人相互捅打时都倒在地上,在地上打了一会,蔺某某起身用脚在宋某某头上踏了两下、腰部踢了几下,宋某某不动了。
其劝胡某松手,让其去救人,胡某不松手。
蔺某某用铁锨打其时误打在了胡某腿上。
胡某松开手,其到宋某某跟前往起拉宋某某拉不起来。
其就叫来宋某某的儿子宋某乙扶着宋某某。
蔺某某嘴部、面部有伤,鼻子也破了,蔺某某的伤是宋某某打的。
宋某某额头流血,宋某某的伤是蔺某某打的。
当时其拿的镢头没有打人,蔺某某拿的铁锨打其时误打在胡某腿上。
3、证人胡某证言,证明2017年10月7日16时许,其在家用铁锨铲羊粪,听到门外宋某甲的骂声就出去,宋某甲就问其家房背后的水泥桩是谁栽的,其说是其丈夫蔺某某栽的,准备放置玉米秸秆,宋某甲嫌其家栽了水泥桩。
宋某甲一边骂一边往宋某某家去了,其拿着铁锨回家了。
过了一会,其听见宋某某骂开了,蔺某某就出去了。
其跟着出去,蔺某某和宋某某已经厮打在一起,二人用拳头在对方身上打。
在厮打过程中,二人都倒在地上了,还继续厮打,一个压在一个身上打。
此时,宋某甲拿着一把镢头出来准备打蔺某某,其上前去拉宋某甲抱住宋某甲手里的镢头,宋某甲推掀,其撕住宋某甲的衣服不放,被宋某甲甩开,其又去抱宋某甲的腿,宋某甲让其松手,说他去拉架,其再没有拉。
宋某甲过去把宋某某看了一下,就给宋某某的儿子宋某乙打电话。
宋某乙来扶宋某某,宋某某在地上仰卧着。
宋某甲报警。
其和蔺某某回家了,并把宋某甲的镢头拿回家。
当时现场就是其和蔺某某、宋某某、宋某甲四个人。
4、证人宋某乙证言,证明其父亲宋某某平时身体健康,没有受过外伤,能干农活。
2017年10月7日上午其去过宋某某家。
当天打架后,其叔父宋某甲跑到其家叫其,其到现场看见宋某某被人打的睡在地上不动弹了,便叫弟弟宋伟伟用车将宋某某送往正宁县人民医院。
5、证人秦某某证言,证明宋某某2017年10月7日的62213号CT检查报告单上诊断为双侧第6肋骨骨折,10月22日的62901CT检查报告单上诊断为双侧第6肋骨骨折及左侧第5肋骨骨折,这种情况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
患者在刚受伤之后,骨头有轻微断裂或者断裂不明显,在做CT检查时不易发现。
后在患者活动之后折断的骨头慢慢开裂,裂口就明显了,在复查时就会发现该伤情。
这就是医院让患者在初步检查后隔一段时间复查确诊的原因,尤其是肋骨骨折,在日常工作中是比较常见的,医院都会对肋骨骨折再次复查确诊。
CT片两面都可以看,工作人员在阅片时有失误,将右侧第5肋骨骨折看成了左侧,应以CT片为准。
6、证人路某某证言,证明其和宋某某是邻居。
宋某某平时身体健康,没有疾病。
他一个人生活,还种着2亩多地,平时地里的活都是他一个人干。
宋某某和蔺某某打架之前没有受伤,也没有听人说他受伤。
7、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其现任山河镇蔡峪行政村党支部书记。
2017年10月份蔺某某与宋某某因两家相邻地界打架了。
其知道是蔺某某在宋某某家地界上栽了一根水泥桩。
蔺某某自己之前也承认把水泥桩栽到宋某某地界上了,具体情况带你们去实地看一下。
经实地查看现场,蔺某某把水泥桩载在宋某某家地界上了,那根水泥桩还在原地栽着没动,那些地盘以前是宋某某家的老庄基,顺着水泥桩往西向蔺某某家房背后方向栽的几棵树也是宋某某家的。
蔺某某和���某某打架之后,其和山河镇包村干部处理过,当时看了蔺某某家的庄基证,还是民国时期的庄基证,通过看蔺某某家的庄基证也能证实蔺某某将水泥桩栽在宋某某家地界上了,两家的地界四至清楚着哩。
8、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明2017年10月7日16时许,其弟宋某甲问其是否知道蔺某某在其家场里栽了一个水泥桩,其说不知道。
其出门去看,看到其家场里被栽了一个水泥桩,其非常生气,就吆喝了几句。
蔺某某听到吆喝声后就拿着一把铁锨从他家出来,蔺某某的妻子胡某紧跟在蔺某某出来,胡某将蔺某某手里的铁锨夺去,扔在一边,蔺某某跑过去捡铁锨,其过去用左脚将铁锨踩住,蔺某某就在其脖子上打了一拳,其和蔺某某厮打在一起,互相用拳头在对方身上乱打。
在厮打过程中,二人被地上放置的水泥楼板绊倒,在地上还厮打了���会。
其和蔺某某都站起来后,蔺某某用右膝盖在其肚子上顶了一下,将其顶的又倒地了,蔺某某撕住其头发在其右腋窝下的肋骨上踩了一脚,其就痛的在地上翻滚,蔺某某在其胸前、头部用脚乱踢,其躺在地上不动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
事后听宋某甲说其和蔺某某打架时,宋某甲在其家拿了一把镢头准备去挖蔺某某栽的水泥杆,胡某见状就撕住宋某甲,宋某甲就和胡某撕扯在一起,蔺某某打完其后捡起铁锨去打宋某甲,胡某便站在二人中间阻止,蔺某某用铁锨打宋某甲时打在了胡某身上,蔺某某回家了。
后不知道谁报警了,警察来了,其被其子宋某乙送医院治疗。
9、被告人蔺某某供述,证明2017年10月7日16时许,其放羊回到家吃饭时,听见宋某某在其家房背骂人。
其来到房背后,宋某某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