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庆军,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邓州市。
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1月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2017年1月2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庆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16时许,在邓州市三孔桥加油站对面,被告人李庆军与正在接电的董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庆军将被害人董某左胫腓骨打骨折。
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董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庆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庆军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明、报案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证人李某1、庞某、耿某、李某2、杨某、李某3、闻某、李某4证言、被害人董某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军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庆军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庆军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