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舒国清,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九风,又名李久凤,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6)赣011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舒国清、李九风(李久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