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舒国清、李九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赣0111执496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南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05-17公开日期:2018-11-30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舒国清;李九风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11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

被执行人:舒国清,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九风,又名李久凤,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6)赣011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舒国清、李九风(李久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