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宏伟、汪奕臣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1执1069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5-10公开日期:2018-06-22
当事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宏伟,汪某
案由:nan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1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莫愁东路9号03幢2单元1004室。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汪宏伟,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执行人:汪某,男,200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宏伟、汪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2018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宁裁字2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汪宏伟、汪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的要求,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为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