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建成,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阳平镇。
申请人李峰奇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建成个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李建成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部分存款。
申请人李峰奇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建成在银行存款,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