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峰奇与李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曲沃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晋1021执保67号之三
所属地区:曲沃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5-21公开日期:2018-05-31
当事人:李峰奇,李建成
案由:nan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1021执保67号之三申请人:李峰奇,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

被执行人:李建成,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阳平镇。

申请人李峰奇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建成个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李建成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部分存款。

申请人李峰奇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建成在银行存款,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