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孔庆琪,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申请执行人车立学与被执行人孔庆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农刑重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车立学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孔庆琪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5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车立学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交通事故赔偿款39,426.28元;执行费491.3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恢复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向被执行人孔庆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多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孔庆琪银行有800元存款已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车立学;无其他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财付通、无阿里巴巴、京东支付宝存款、无工商企业登记,无车辆、无房屋土地信息;本院已经下发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孔庆琪实施高消费,并将孔庆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孔庆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