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辉县市风帆面业有限公司与张跃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0782民初138号
所属地区: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04公开日期:2018-05-09
当事人:辉县市风帆面业有限公司,张跃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82民初138号原告:辉县市风帆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北云门镇朱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清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合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屈丽丽,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跃树,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委托代理人:范乃祥,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