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金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01刑更558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8-05-25公开日期:2018-06-04
当事人:赵金刚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刑更558号罪犯赵金刚,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巩义市人。

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巩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金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2010年4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

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赵金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至2019年1月4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金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赵金刚于2010年3月19日到缅甸小孟拉用3750元购买毒品30多克。

2010年4月5日上午,赵金刚在巩义市某宾馆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扣押可疑毒品一包,经鉴定,可疑毒品重36.13克,检出含有海洛因成分。

罪犯赵金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2017年4月分别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记功;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优秀、良好、优秀、优秀、良好、良好。

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