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欧阳某某与沈某某、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湘0703执138号
所属地区:常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5-03公开日期:2018-06-04
当事人:欧阳某某,沈某某,顾某某
案由:nan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70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某某,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

被执行人:沈某某,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顾某某,女,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沈某某之妻。

欧阳某某与沈某某、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703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欧阳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欧阳某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