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玉龙,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石门县。
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4日被扭送至石门县公安局,同年10月25日被行政拘留,2017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现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倩,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贺家政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巧、人民陪审员张新舫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代书记员黄莹莹担任法庭记录。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龙及其辩护人马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王玉龙与前妻覃静离婚,二人所生之子覃熹伟由覃静抚养。
2016年11月,覃静因覃熹伟的抚养问题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玉龙支付原告覃熹伟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抚养费16500元,自2017年起至覃熹伟18岁止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玉龙没有主动履行。
2017年1月17日,覃静向石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
法院于同月19日向被告人王玉龙下达执行通知书,同年4月和6月两次进行执行,但王玉龙一直没有履行义务。
2017年10月24日17时许,石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李某2、杨某2、严某、刘某、陈某、胡某等人到被告人王玉龙家依法强制执行,劝导其主动配合履行义务。
但被告人王玉龙以其子不随其姓为由拒绝履行,并从家门口走进厨房坐在灶前拿起火钳烧火。
执行工作人员跟进去继续劝说无效,遂要求其到法院去解决。
被告人王玉龙听后非常恼火,突然手持火钳站起来吼道:“我不可能去,你们是不是硬是要搞!”执行工作人员杨某2、严某见状及上前制止,将被告人王玉龙手中的火钳夺下,并抓住王玉龙双手欲将其带走。
被告人王玉龙之父王某1抱着小孙子前来阻拦,王玉龙趁机挣脱,并迅速取下厨房里挂着的一把菜刀,持刀左右挥舞。
执行工作人员刘某、陈某、朱某见状即前去奋力夺下菜刀,并将王玉龙控制,扭送到石门县公安局皂市派出所处置。
执行人员杨某2在抢夺火钳过程中,左手背左侧受挫伤。
在夺刀的过程中,执行人员陈某右手中指指甲底部受挫伤;执行人员刘某左手腕桡侧被王玉龙所持菜刀砍伤,创伤口为4cmx0.1cm,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左手腕部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玉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员当庭宣读、出示了指控被告人王玉龙犯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及其照片、办案民警出具的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说明材料、常住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王玉龙供述材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玉龙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具有坦白情节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玉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辩解意见。
辩护人马倩辩称,被告人王玉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王玉龙与前妻覃静离婚,二人所生之子覃熹伟由覃静抚养。
2016年11月,覃静因覃熹伟的抚养问题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玉龙支付原告覃熹伟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抚养费16500元,自2017年起至覃熹伟18岁止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玉龙没有主动履行。
2017年1月17日,覃静向石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
法院于同月19日向被告人王玉龙下达执行通知书,同年4月和6月两次进行执行,但王玉龙一直没有履行义务。
2017年10月24日17时许,石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李某2、杨某2、严某、刘某、陈某、胡某等人到被告人王玉龙家依法强制执行,劝导其主动配合履行义务。
但被告人王玉龙以其子不随其姓为由拒绝履行,并从家门口走进厨房坐在灶前拿起火钳烧火。
执行工作人员跟进去继续劝说无效,遂要求其到法院去解决。
被告人王玉龙听后非常恼火,突然手持火钳站起来吼道:“我不可能去,你们是不是硬是要搞!”执行工作人员杨某2、严某见状及上前制止,将被告人王玉龙手中的火钳夺下,并抓住王玉龙双手欲将其带走。
被告人王玉龙之父王某1抱着小孙子前来阻拦,王玉龙趁机挣脱,并迅速取下厨房里挂着的一把菜刀,持刀左右挥舞。
执行工作人员刘某、陈某、朱某见状即前去奋力夺下菜刀,并将王玉龙控制,扭送到石门县公安局皂市派出所处置。
执行人员杨某2在抢夺火钳过程中,左手背左侧受挫伤。
在夺刀的过程中,执行人员陈某右手中指指甲底部受挫伤;执行人员刘某左手腕桡侧被王玉龙所持菜刀砍伤,创伤口为4cmx0.1cm,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左手腕部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玉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玉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作案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杨某2、刘某、陈某陈述,2017年10月24日下午5点左右,石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李子斌、杨某2、刘某、严志辉、陈某、朱军、胡某等人到皂市镇岳家铺村王玉龙家对覃熹炜与王玉龙抚养费纠纷一案进行执行。
到了王玉龙家后,陈某等人向王玉龙出示了工作证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劝导王玉龙积极履行相关义务,配合工作,但王玉龙称其子的姓没有跟王玉龙姓,不愿意给抚养费。
王玉龙边说边走进厨房,坐在灶台前烧火。
杨某2、严某、李某2等人跟进厨房继续劝说王玉龙到法院去处理抚养费的案子,王玉龙回答说不可能去法院,执行法官继续劝说。
突然王玉龙拿着一把火钳站起身吼道:“我不可能去,你们是不是硬是要搞”,杨某2和严某见状马上去制止,将王玉龙手中的火钳夺下,然后抓住王玉龙的双手欲带走。
将王玉龙拉到厨房门口时,王玉龙的父亲抱着小孙子前来阻止,王玉龙趁机使劲脱离了控制,并把挂在墙上的一把菜刀取了下来,左右挥舞。
此时刘某、陈某、朱某也到了厨房,看到王玉龙在挥舞刀,便上前去夺下菜刀,控制住了王玉龙。
杨某2抢王玉龙的火钳时,左手背被王玉龙弄伤了。
在夺刀过程中,王玉龙用菜刀伤了刘某的左手以及陈某的右手;2、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害人杨某2、刘某、陈某均系石门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3、证人胡某证言证明,2017年10月24日下午5点左右,胡某随同石门县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来到皂市镇岳家铺村王玉龙家中,对王玉龙进行强制执行。
找到王玉龙后,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就给王玉龙做工作,希望王玉龙主动配合,及时支付抚养费,但王玉龙态度不好,拒绝支付抚养费。
工作人员就想劝王玉龙到法院讲清楚,王玉龙拒绝了。
后来王玉龙从厨房里拿着一把菜刀朝工作人员挥舞,工作人员便上前去制止,在这个过程中,刘某左手腕被砍受伤。
最后工作人员夺下菜刀,将王玉龙控制住并扭送到派出所。
这些过程被胡某拍下来了;4、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2017年10月24日下午,石门县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来王某1家,要求其子王玉龙支付覃熹伟的抚养费,但王玉龙以及王某1均认为覃熹伟没有跟王家姓,拒绝支付抚养费。
王玉龙当时就往厨房走,并坐在灶台那里烧火,执行局的工作人员继续跟进去劝说,王玉龙就拿着火钳站起来,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见状就过来拉王玉龙,王某1便拦着执行局的工作人员。
在争执过程中,王玉龙从墙上取下一把菜刀就朝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挥舞,对方便过来抢王玉龙的刀。
后来王玉龙被对方控制住了并送往派出所;5、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其子王玉龙于2017年10月24日因拒绝支付孙子覃熹伟抚养费的事情被石门县法院执行局的人带走了。
当时李某1为了不让王玉龙被带走,威胁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说要喝农药,并跑进房子准备拿农药,被几名工作人员拉住。
王玉龙被带出大门时,李某1看见一名工作人员手中拿着一把李某1家的菜刀,是一把不锈钢菜刀,平时挂在厨房的墙面上。
在派出所时,李某1看见有三名法院工作人员手上有点伤,其中一个人手腕部位还在流血。
由于李某1未进入屋内,所以李某1并未看到工作人员和王玉龙在厨房发生的事情;6、视频资料证明了被告人王玉龙暴力抗法的过程;7、受伤照片证明了刘某、杨某2、陈某三人的手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8、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湘常倚司鉴所(2017)医(临)鉴字第8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刘某左手腕部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9、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案发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位置及概貌;10、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及照片证明,石门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从王玉龙处扣押了一把不锈钢菜刀及该菜刀的外观;11、石门县公安局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石门县公安局皂市派出所办案民警出具的线索来源和归案经过说明材料证明了本案案发经过和被告人王玉龙的归案情节;12、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6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2017)湘0726执33号执行通知书及回证证明,被告人王玉龙与其子覃熹炜抚养费纠纷一案以及石门县法院执行该案的详细情况;13、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