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六安市世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1502民初2210号
所属地区:六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16公开日期:2018-05-21
当事人:六安市世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伟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502民初2210号原告:六安市世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佛子岭路与东程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4573337W。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伟,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六安市世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伟签订的《汽车挂户合同》,被告高伟将其所有的皖N×××××号车辆,发动机号11087801,车架号LJ11KEBC3B9015735,挂户期限为2011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26日,委托管理期限早已届满,双方的挂户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原告可自行申请办理注销挂靠登记,无需再行提起解除挂靠经营合同诉讼。

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世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修胜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