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某与李某1、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0283民初3808号
所属地区:平度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24公开日期:2018-06-28
当事人:孙某,李某1,李某2
案由:赡养纠纷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83民初3808号原告:孙某,女,1936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文强,平度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1(系孙某儿子),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李某2(系孙某儿子),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1、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当事人均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自2018年始给付原告赡养费2500元/年,并承担原告医疗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均系母子关系。

原告共生育四子二女,目前均已独立生活。

原告因年龄和身体原因,现随长子共同生活。

二被告未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现原告疾病缠身需要治疗,加之物价上涨因素,故要求二被告向原告给付2018年及以后的赡养费2500元/年,并承担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用。

被告李某1辩称,原告是被告母亲,被告父亲叫李付信(已去世),原告共生育了六个子女,老大是李修典(音译),老二是被告李某1,老三李修暖,老四是李修巡,还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叫李修美,二女儿叫李修欣。

六个子女都健在,都已经结婚了。

因老大李修典占用被告李某1的三亩土地、房屋,老大就跟被告说不用被告李某1养老了,且被告李某1无钱赡养原告,若李修典向被告李某1支付20年的占用土地和房屋的钱款,被告就继续养老。

被告李修巡辩称,被告李某1陈述的上述基本情况属实,被告李修巡没有不养老,当年被告父亲去世前生病住院被告也出过钱,被告同意赡养原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某共育有6个子女,为四子二女,分别是长子李修典、二儿子李某1、三儿子李修暖、小儿子李修巡,长女李修美、二女儿李修欣,目前均已成家且独立生活。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李某1、李修巡作为原告孙某的儿子,均已成家且具有赡养老人的能力。

现原告年老体衰,已丧失劳动能力,二被告应对其进行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及精神上的慰藉。

被告李某1辩称,老大李修典占用其三亩土地和房屋,李修典称不用被告养老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共有6名子女,应由六人共同履行赡养义务,原告的赡养费应由六人平均分担,即各承担六分之一。

本院根据原告的子女状况,原告的年龄和身体情况,参照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数据标准,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每人每年承担赡养费2500元的主张过高,本院酌定为每人每年2000元。

因原告有六个子女,原告生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应由二被告各负担六分之一。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